协会交流
浙江财经大学(校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1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财经大学校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工作,保障会员权益,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校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是公益组织。会员管理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平等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员发展、会籍管理、服务提供及关系维护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五条 协会是汇聚全省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的专门组织,凡取得浙江财经大学颁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可并遵守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准会员。正式会员是按期缴纳会费已经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的人员;准会员是按期缴纳会费尚未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的人员。准会员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转为正式会员。

第七条 会员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书。

第三章 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能按时缴纳协会会费;

3.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4.未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技能等级证书,但认同协会章程可申请成为协会准会员,待取得证书后可自动转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申请入会人员应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提供真实有效的背景资料,如本人工作单位及职务、所拥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等,本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会员管理规定。

2.会员资格审核。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申请人须配合协会秘书处开展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秘书处将给申请人发送入会通知。

3.缴纳会员年费。收到入会通知的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缴纳会员年费。无特殊情况不按时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并将纳入协会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再受理其会员资格申请。

4.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缴费会员年费后,成为协会正式会员,协会秘书处将颁发协会会员证,享受会员权益。

第十条 申请时间:

1.集中申请。秘书处将在每年9月1日-9月30日、2月1日-2月28日集中开放会员申请,对提交的会员申请进行集中审核。

2.分散申请。秘书处将对其他时间段会员申请不定期进行审核。

第四章 会费缴纳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200元/年/人,会员期限自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

第十二条 会员应每年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会费到期前1个月老会员须按时缴纳下一年度会费,无特殊情况不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放弃会员资格后如要参加协会须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3月1日前入会会员需缴纳全年会费,会期至次年8月31日止;3月1日后入会会员需缴纳半年会费,会期至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发展和会员服务,取之于会员,用于会员发展。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每半年在协会内部对会费收入总额、支出明细、结余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会员的监督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和申办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形象,按时缴纳会费;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

)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会员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为协会和人力资源管理事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公开表彰和奖励;

(二)业绩和贡献突出的会员,可在会员星级评级中加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和质询,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形式的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会员权利

(五)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到本办法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档案。

第七章 会员退会

十九 会员退会分为主动申请退费和协会勒令退会。

第二十条 协会秉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会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协会批准,可退出协会

第二十 会员具有下列之一的,协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勒令退会:

1.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活动规定,给协会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

2.不服从协会日常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3.长期不参与协会会员活动,对协会发展不关心不关注;

4.恶意传播有损协会形象的言论。

第二十 会员具有下列之一协会将直接予以除名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3.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

5.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 退会会员须按要求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将其保管财务交还协会,并结清会费,3月1日前退出协会的可退还半年会费,3月1日后退出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 退会后,会员资格及相应权利自动终止。主动退会会员2年内协会不再受理入会申请协会勒令退会或除名会员终身不再受理入会申请。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浙江财经大学校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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