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校友)劳动关系协调师协会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推进协会建设,激发会员活力,特制定浙江财经大学(校友)劳动关系协调师协会组织架构及相关领导岗位选举办法。
第二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机构和领导职位。协会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第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选举常务理事会;
(二)制定、审查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为确保协会正确发展方向,协会理事长原则由人力资源产业学院推荐人选担任,不占理事和常务理事名额。
第五条 理事由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40%。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须有超过50%应出席会员参加方为有效,理事资格须出席会议50%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赞成方当选。
第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相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40%,由全体理事投票产生,投票须有超过50%应出席理事参加方为有效,常务理事资格须出席会议50%以上理事赞成方当选。
第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学院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当理事或常务理事职位有空缺时,可视情况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由理事长召集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等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推荐,可由常务理事或理事兼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优秀;
(二)在职业指导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含常务理事,下同)每届任期2年,理事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务的,可向理事会申请辞去理事职务。
第十六条 为充分激发协会活力,届中将对理事的履职情况进行会员满意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淘汰末20%理事,并对空余理事岗位进行补选。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含常务理事,下同)有发表不利于协会团结、拒不执行协会决策等影响协会发展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可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产业学院是协会的发起和指导单位,对协会的组织架构、领导岗位选聘、会员活动组织等享有一票否决权,对协会建设有指导、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九条 浙江财经大学(校友)劳动关系协调师协会理事会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