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和煦,湖畔相聚。2026年4月26日,由浙江财经大学劳动关系协调师协会组织的“春日研学”活动,在美丽的西子湖畔——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顺利开展。本次活动报名30余人,实到24人,来自海宁、余杭、富阳、临平及杭州主城区的伙伴聚集在一起。参与者中,既有大型央企的管理者、企业高管,也有退休后仍活跃在体制内的资深顾问,大家来自不同行业,却围绕“劳动关系”这一共同主题展开深入交流。活动伊始,协会秘书长蒋雪珍致欢迎辞,对各位会员及非会员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本次研学活动的背景与意义。
一、常务副会长张曼莉律师:指导案例深度分享

随后,协会常务副会长张律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2批指导性案例,结合真实案例进行了详细剖析与解读。本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主要聚焦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照。
张律师重点介绍了其中两个典型案例:
1、指导案例182号《彭**诉南京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该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获得奖金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的奖金申请,有义务进行审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并要求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引导企业秉持诚信原则、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2、指导案例183号《房*诉中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该案明确了:即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享有年终奖,但若劳动合同解除并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劳动者主张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例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年终奖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借规章制度之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现场互动热烈,聚焦实务痛点


在案例分享之后,与会会员及非会员围绕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踊跃提问,现场讨论气氛热烈。大家结合自身经验,各抒己见,深入探讨,诸如:
实行年薪制的员工被动离职时,年终未发放部分是否可以不予发放?
在没有明确绩效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年底绩效工资如何有效核发?
两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如何有效避免二倍工资纠纷的发生?
非因工医疗期满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且不愿离职,应如何处理?

活动中,协会副秘书长张文博还为各位会员分发了精心整理的《汇编参考》资料,内容涵盖劳动关系领域常见问题与实务指引,便于大家后续学习与工作中参考使用。
室内研讨结束后,大家移步至美丽的西子湖畔,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继续交流,分享各自在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真正实现了“学以致用、同行共进”。


本次“春日研学”活动,既是一次专业知识的深度碰撞,也是一次同行之间的温暖相聚。未来,浙江财经大学劳动关系协调师协会将继续秉持“专业、共享、成长”的理念,持续组织高质量的专业交流活动,助力更多劳动关系从业者提升专业能力、服务企业助力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