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财经大学(校友)职业指导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工作,保障会员权益,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校友)职业指导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是纯公益组织。会员管理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平等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员发展、会籍管理、服务提供及关系维护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五条 协会是汇聚全省职业指导工作者的专门组织,凡取得浙江财经大学颁发职业指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可并遵守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准会员。正式会员是按期缴纳会费且已经取得职业指导师证书的人员;准会员是按期缴纳会费尚未取得职业指导师证书的人员。准会员取得职业指导师证书后转为正式会员。
第七条 会员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书。
第三章 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从事职业指导相关工作,能按时缴纳协会会费;
3.取得职业指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指导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4.未取得职业指导师技能等级证书,但认同协会章程可申请成为协会准会员,待取得证书后可自动转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申请入会人员应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提供真实有效的背景资料,如本人工作单位及职务、所拥有职业指导师证书等,本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会员管理规定。
2.会员资格审核。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申请人须配合协会秘书处开展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秘书处将给申请人发送入会通知。
3.缴纳会员年费。收到入会通知的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缴纳会员年费。无特殊情况不按时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并将纳入协会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再受理其会员资格申请。
4.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缴费会员年费后,成为协会正式会员,协会秘书处将颁发协会会员证,享受会员权益。
第十条 申请时间:
1.集中申请。秘书处将在每年9月1日-9月30日、2月1日-2月28日集中开放会员申请,对提交的会员申请进行集中审核。
2.分散申请。秘书处将对其他时间段会员申请不定期进行审核。
第四章 会费缴纳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200元/年/人,会员期限自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员应每年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会费到期前1个月老会员须按时缴纳下一年度会费,无特殊情况不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放弃会员资格后如要参加协会须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3月1日前入会会员需缴纳全年会费,会期至次年8月31日止;3月1日后入会会员需缴纳半年会费,会期至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发展和会员服务,取之于会员,用于会员发展。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每半年在协会内部对会费收入总额、支出明细、结余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和申办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形象,按时缴纳会费;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会员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为协会和职业指导事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公开表彰和奖励;
(二)业绩和贡献突出的会员,可在会员星级评级中加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和质询,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形式的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会员权利;
(五)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到本办法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档案。
第七章会员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分为主动申请退费和协会勒令退会。
第二十条 协会秉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会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协会批准,可退出协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具有下列之一的,协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勒令退会:
1.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活动规定,给协会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
2.不服从协会日常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3.长期不参与协会会员活动,对协会发展不关心不关注;
4.恶意传播有损协会形象的言论。
第二十二条 会员具有下列之一,协会将直接予以除名: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3.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
5.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退会会员须按要求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将其保管财务交还协会,并结清会费,3月1日前退出协会的可退还半年会费,3月1日后退出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退会后,会员资格及相应权利自动终止。主动退会会员2年内协会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协会勒令退会或除名会员终身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浙江财经大学(校友)职业指导师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