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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校友)职业指导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9-0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财经大学校友职业指导师协会(下简称“协会”)是由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产业学院牵头发起成立,接受人力资源产业学院(下简称“学院”)的业务指引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协会宗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道德风尚,秉持人才优先、服务至上、创新务实理念;

(三)团结职业指导领域相关机构、团体及个人,发挥服务、协调、自律职能;

(四)搭建职业指导师交流平台,构建产业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职业指导服务体系;

(五)强化职业指导师在就业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助力实现更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三条 协会是汇聚全省职业指导工作者的专门组织,凡取得浙江财经大学颁发职业指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可并遵守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四条 协会将定期邀请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及业界精英,通过举办职业生涯规划讲座、高级研修班、职业指导工作坊及咨询等活动,助力会员提升专业水平与就业能力,为浙江省职业指导发展提供服务;同时组织读书分享、企业研学、户外拓展等多元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学习,搭建资源共享与职业发展平台。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协会组织架构

第六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机构和领导职位。协会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第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选举常务理事会;

(二)制定、审查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第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人力资源产业学院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学院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优秀;

(二)在职业指导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准会员。正式会员是按期缴纳会费已经取得职业指导师证书的人员;准会员是按期缴纳会费尚未取得职业指导师证书的人员准会员取得职业指导师证书后自动转为正式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和申办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形象,按时缴纳会费;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费缴纳和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200元/年/人,会员期限自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

第十九条 会员应每年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会费到期前1个月老会员须按时缴纳下一年度会费,无特殊情况不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放弃会员资格后如要参加协会须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当年9月1日至次年3月1日期间入会会员需缴纳全年会费,3月1日后入会会员需缴纳半年会费,会期均至8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发展和会员服务,取之于会员,用于会员发展。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每半年在协会内部对会费收入总额、支出明细、结余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分为主动申请退费和协会勒令退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秉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会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协会批准,可退出协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具有下列之一的,协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勒令退会:

1.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活动规定,给协会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

2.不服从协会日常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3.长期不参与协会会员活动,对协会发展不关心不关注;

4.恶意传播有损协会形象的言论。

5.存在其他影响协会发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具有下列之一协会将直接予以除名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3.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

5.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退会会员须按要求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将其保管财务交还协会,并结清会费;3月1日前退出协会的可退还半年会费,3月1日后退出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退会后,会员资格及相应权利自动终止。主动退会会员2年内协会不再受理入会申请勒令退会或除名会员终身不再受理入会申请。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章程解释权归浙江财经大学校友职业指导师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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