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财经大学(校友)职业指导师协会(下简称“协会”)是由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产业学院牵头发起成立,接受人力资源产业学院(下简称“学院”)的业务指引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协会宗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道德风尚,秉持人才优先、服务至上、创新务实理念;
(三)团结职业指导领域相关机构、团体及个人,发挥服务、协调、自律职能;
(四)搭建职业指导师交流平台,构建产业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职业指导服务体系;
(五)强化职业指导师在就业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助力实现更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三条 协会是汇聚全省职业指导工作者的专门组织,凡取得浙江财经大学颁发职业指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可并遵守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四条 协会将定期邀请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及业界精英,通过举办职业生涯规划讲座、高级研修班、职业指导工作坊及咨询等活动,助力会员提升专业水平与就业能力,为浙江省职业指导发展提供服务;同时将组织读书分享、企业研学、户外拓展等多元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学习,搭建资源共享与职业发展平台。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协会组织架构
第六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机构和领导职位。协会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第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选举常务理事会;
(二)制定、审查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第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人力资源产业学院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学院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优秀;
(二)在职业指导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准会员。正式会员是按期缴纳会费且已经取得职业指导师证书的人员;准会员是按期缴纳会费但尚未取得职业指导师证书的人员,准会员取得职业指导师证书后自动转为正式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和申办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形象,按时缴纳会费;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费缴纳和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200元/年/人,会员期限自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会员应每年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会费到期前1个月老会员须按时缴纳下一年度会费,无特殊情况不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放弃会员资格后如要参加协会须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当年9月1日至次年3月1日期间入会会员需缴纳全年会费,3月1日后入会会员需缴纳半年会费,会期均至8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发展和会员服务,取之于会员,用于会员发展。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每半年在协会内部对会费收入总额、支出明细、结余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分为主动申请退费和协会勒令退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秉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会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协会批准,可退出协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具有下列之一的,协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勒令退会:
1.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活动规定,给协会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
2.不服从协会日常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3.长期不参与协会会员活动,对协会发展不关心不关注;
4.恶意传播有损协会形象的言论。
5.存在其他影响协会发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具有下列之一,协会将直接予以除名: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3.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
5.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退会会员须按要求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将其保管财务交还协会,并结清会费;3月1日前退出协会的可退还半年会费,3月1日后退出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退会后,会员资格及相应权利自动终止。主动退会会员2年内协会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勒令退会或除名会员终身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浙江财经大学(校友)职业指导师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