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劳动关系协调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财经大学劳动关系协调师协会(下简称“协会”)是由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产业学院牵头发起成立,接受人力资源产业学院(下简称“学院”)的业务指引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协会宗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道德风尚,秉持人才优先、服务至上、创新务实理念;
(三)团结劳动关系协调领域相关机构、团体及个人,发挥服务、协调、自律职能;
(四)搭建劳动关系协调师交流平台,构建产业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体系;
第三条 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师在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助力实现更和谐稳定就业;
第四条 协会将定期邀请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及业界精英,通过举办劳动关系协调讲座、高级研修班、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坊及咨询等活动,助力会员提升专业水平与协调能力,为浙江省劳动关系协调发展提供服务;同时组织读书分享、企业研学、户外拓展等多元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学习,搭建资源共享与职业发展平台。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协会组织架构
第六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机构和领导职位。协会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第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选举常务理事会;
(二)制定、审查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第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人力资源产业学院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学院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优秀;
(二)在劳动关系协调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由人力资源产业学院委派;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是汇聚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者的专门组织,凡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可并遵守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凡要求入会的人员应当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真实有效的背景资料(如本人工作单位职务、所拥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证书等),遵守协会章程和其他规范的承诺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手续;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和申办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必要时承担协会的各项任务;
(三)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的暂停及终止:
(一)会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有权予以除名: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3.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
5.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二)会员具有下列之一的,协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1.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活动规定,给协会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
2.不服从协会日常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3.长期不参与协会会员活动,对协会发展不关心不关注;
4.恶意传播有损协会形象的言论。
第四章 会员星级管理
第十九条 为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协会的建设,活跃协会交流氛围,协会对会员实行星级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星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会员、二星会员、三星会员、四星会员和五星会员(暂定)。会员拥有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证书等级的可直接认定为相应等级的星级会员,或会员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晋升更高星级会员。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浙江财经大学四级、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等级证书(或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一星会员;取得浙江财经大学一级、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等级证书(或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二星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可通过参加协会活动、承担协会任务、协助发展协会会员、宣传扩大协会影响等方式,积极参加协会建设,获取个人贡献积分,会员积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因协会资源有限,部分高端主题活动、深度技术研讨沙龙及独家资源对接会等特色活动优先向高级别会员开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协会审核通过,可予以除名,并纳入协会信用信息库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对浙江财经大学劳动关系协调师协会章程中有关会员、理事条款的具体细化,由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产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